夜班津贴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部分地方会有相关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
2、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3、调整后的标准,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分析:
国家有规定上夜班有夜班补贴。
该规定称,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
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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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夜班津贴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部分地方会有相关文件规定具体如下:1、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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