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所属有关行政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监督。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应的促进就业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公益宣传,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及第三产业作用,积极创造就业岗位。第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公平的就业机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改善创业、就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对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对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的政策扶持。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工作。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

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国家实行什么的就业政策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扩展资料

就业政策保障社会稳定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规定稳定的就业规则,通过法律规章的实施保障求职者公平竞争工作岗位;

第二,促进经济发展,为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劳动者生存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物质来源;

第三,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为求职者提供具体的服务项目,保障劳动者就业。

就业政策的实施使劳动者充分就业;获得满意的工薪报酬,安心于工作岗位、努力工作,实际上也就从最基本的方面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百度百科-就业政策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就业被摆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就业摆在突出位置

中国***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因此,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业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因此,党和政府一直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人员安置、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着严峻的局面。中央人民政府始终把安置失业人员问题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件大事来抓,并采取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的办法,以期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成为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但促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始终是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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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弓启腾的头像
    弓启腾 2025年09月27日

    我是葡萄号的签约作者“弓启腾”

  • 弓启腾
    弓启腾 2025年09月27日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

  • 弓启腾
    用户092702 2025年09月27日

    文章不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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